科技成果鉴定
一、介绍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科技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已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
二、目的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它可以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从而推动科技成果的进步、推广和转化。 三、 方式 会议鉴定:根据金融行业的特点全部采用的是会议鉴定。对鉴定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具体要求如下:会议鉴定的鉴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了。聘请专家的要求是:专家必须学风严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不能是成果完成人。各行申请鉴定项目必须有鉴定委员会推荐人员名单一份与鉴定材料同时报科技司。 函审鉴定(依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项目已正式使用半年以上;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经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四、范围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 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哪些科技成果不能参加组织鉴定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科技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软科学研究成果; (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4)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五、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 予以补正。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 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六、程序 审查各单位报来的项目材料(如果检查中出现问题,退回重报)如下: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草稿) 项目研制报告 项目技术报告 用户报告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查新报告 测试大纲 将申报项目的审查结果报主管领导批准; 组织成立项目鉴定委员会,选择好鉴定的时间、地点,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成立测试小组对项目进行测试并写出测试报告; 写出会议日程,组织召开科技成果鉴定会(开会前,要求申请单位写出鉴定意见草稿); 鉴定会上形成的鉴定意见必须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对鉴定会后报来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后,提交科技司。